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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农村基础设施、城镇基础设施开发、建设和管理;农民集中住房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;水利基础设施建设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;水资源综合开发;水利基础设施建设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;水资源综合开发、水土保持、水利工程、饮水工程、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和管理;土地复垦、土地收储整治和综合开发;交通项目建设和管理;教育、卫生等社会发展项目建设和管理;文化教育交流、咨询、服务;教育文化用品、文具、多媒体等教育教学设备销售;商务信息咨询、项目投资咨询,旅游信息咨询;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、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;日用百货、通讯产品、计算机软硬件、五金交电、装饰材料、建筑材料、办公设备销售;医疗器械、卫生用品、药品销售;经营县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